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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5 9:06:24 浏览次数:5846次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二、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应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扫描后上传到系统);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扫描上传到系统。
(二)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上述材料应以纸质版复印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一并提供。
三、办理程序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文字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以函件的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3、企业不如实、完整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文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公文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在15个工作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审核。
3、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以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附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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